首页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伤残人员办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者出国定居前,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内容。对需要换发新证的,“身份证号”处填写所在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核发的居住证件号码。“户籍地”为国内抚恤关系所在地。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