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
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
其他人员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
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
其他人员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