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伤残人员资料档案,1人1档,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