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伤残证件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作。证件的有效期:15周岁以下为5年,16—25周岁为10年,26—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