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章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第三条 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