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年) 第七条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要求保护的品种和技艺的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审核后,向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推荐。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