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对病因不明并具有传染病特征的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

查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解剖查验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有效的消毒、防护、隔离等措施的;

查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查验报告的;

查验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查验职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