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卫生部对全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