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其主要负责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

在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督察、指导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