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卫生部根据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协调卫生资源,调集医疗卫生人员参加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指定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救治任务,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参加防治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