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进行监测与预警;

对疫情报告进行汇总、分析、评估;

对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对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采取必要的医学观察措施;

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对疫点进行隔离控制和消毒;

对医疗机构外死亡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

对疾病预防控制人员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

对公众开展健康教育和医学咨询服务;

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必要时,向集中收治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医疗机构派驻人员,协助医疗机构开展预防控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