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十二条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十二条 卫生部及时、如实向社会公布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