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2024年) 第二章 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202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会计软件总体要求 第四条 会计软件的设计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安全,有利于提高会计工作效率。 第五条 会计软件应当保障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开展会计工作,不得有违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功能设计。 第六条 会计软件应当遵循国家统一发布的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在电子凭证输入、处理和输出等环节进行适配,满足会计数据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会计软件结构应当具备开放性,遵循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采用开放式体系架构,提供易于理解的标准数据接口,支持通用的数据传输协议和数据格式,便于实现与其他信息系统集… 第八条 会计软件功能应当具备可扩展性,满足当前及可预见时间内的业务需求,方便进行功能和会计数据标准应用的扩展。 第九条 会计软件设计应当具备灵活性,支持会计信息化业务模式、工作流程和数据等的灵活定义与部署。 第十条 会计软件性能应当具备稳定性,能够有效防范和消除用户误操作和恶性操作而产生系统错误甚至故障,能够通过自动或手工方式消除运行环境造成的影响,快速恢复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会计软件应当具备安全性,能够及时保存会计数据处理关键业务过程记录,有效防止非授权访问,充分防御恶意攻击,保障会计数据安全。 第十二条 会计软件服务商应当积极探索现代信息技术在会计领域的应用,在会计软件的研究开发中保持技术更新迭代,积极助力会计数字化转型和会计职能作用发挥。 第十三条 会计软件的界面应当优先使用中文,遵循中文编码国家标准并提供对中文处理的支持,可以同时提供外国或者少数民族文字界面对照和处理支持。 第十四条 会计软件应当支持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进行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以外币种记账的,应当支持折算为人民币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