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