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负债管理,保证适当的流动性,对发生的各种借款和应付应交款项,应当按合同约定方式和期限及时归还或支付。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不得同其他企业或单位发生除正常业务活动外的债权债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