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2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充分征求国务院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发布职业责任保险示范条款。
示范条款应当包含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执业活动中疏忽、过失的释义。保险公司已有同类或者类似职业责任保险产品的,可以直接以示范条款替换现有条款,并履行备案程序。
示范条款应当包含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执业活动中疏忽、过失的释义。保险公司已有同类或者类似职业责任保险产品的,可以直接以示范条款替换现有条款,并履行备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