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七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