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迁出和迁入备案手续的,由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公告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失效。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