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的取得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的取得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所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