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取得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取得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对申请人有关信息进行核对,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