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取得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取得 第十二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但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经合伙协议约定,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内部特定管理职责或者从事咨询业务的合伙人,但不得担任首席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控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