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取得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取得 第十条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5名以上股东,且股东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 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有经营场所。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