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拒绝提供申请执业许可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省级财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给予警告。 会计师事务所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由省级财政部门予以撤销,并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给予警告。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