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