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归档、保管与利用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七条 第二章 归档、保管与利用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及时将审计业务资料按审计项目整理立卷。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接收的审计档案及时进行检查、分类、编号、入库保管,并编制索引目录或建立其他检索工具。 第二章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