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分别集中管理,接受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