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转所执业的,离所前应当办理完结审计业务资料交接手续,不得将属于原所的审计业务资料带至新所。 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损毁、篡改、伪造审计档案,禁止任何个人将审计档案据为己有或委托个人私存审计档案。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