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审计业务资料,应当采用有效的存储格式和存储介质归档保存,建立健全防篡改机制,确保电子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