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201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受托开展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的,应当优先与中国内地依法设立、拥有25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且最近3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到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行政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业务合作。
受托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担审计责任,同时在业务合作中享有业务分派、利益分配等主导权利。
受托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担审计责任,同时在业务合作中享有业务分派、利益分配等主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