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2015年)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201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包括依法设立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师事务所和台湾地区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