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2024年) 第二章 会计信息化建设 第十七条 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2024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会计信息化建设 第十七条 对于会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且具有明晰审核规则的会计凭证,可以将审核规则嵌入会计信息系统,由系统自动审核。未经自动审核的会计凭证,应当先经人工审核再进行后续处理。 系统自动审核的规则应当可查询、可校验、可追溯,其设立与变更应当履行审签程序,严格管理,留档备查。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