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

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