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2022年) 第十八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202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