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医院管理办法(201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优抚医院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收治下列优抚对象:
需要常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
在服役期间患严重慢性病的残疾军人和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
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复员退伍军人;
短期疗养的优抚对象;
主管部门安排收治的其他人员。
需要常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
在服役期间患严重慢性病的残疾军人和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
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复员退伍军人;
短期疗养的优抚对象;
主管部门安排收治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