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抚医院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优抚医院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优抚医院应当在做好优抚对象服务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履行医疗机构职责,发挥自身医疗专业特长,为社会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优抚医院应当通过社会服务提升业务能力,改善医疗条件,不断提高优抚对象医疗和供养水平。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