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 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

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