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 第四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