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三十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