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九条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九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 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 (二) 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三) 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 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五)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六) 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七) 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八) 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 (九) 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十)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十一) 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第六十八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