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优先股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其申请、审核、注册、发行等相关程序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