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第三节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节 第三章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二条 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一百元。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但商业银行可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仅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