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二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二条 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发生表决权恢复、回购普通股等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其普通股或优先股交易或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临时报告、公告等信息披露义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