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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交易转让及登记结算

第四十七条 优先股发行后可以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不设限售期。 第四十八条 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非公开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经交易或转让后,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十九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优先股提供登记、存管、清算、交收等服务。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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