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第四节 发行程序 第三十九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第四节 发行程序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优先股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其申请、审核、核准、发行等相关程序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审委会议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核发行申请。 引用法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