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其确定原则;
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票面股息率或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优先股认购合同(如有);
决议的有效期;
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剩余财产分配、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等相关政策条款的修订方案;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其他事项。
上述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已发行优先股的,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市公司向公司特定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优先股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