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
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
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优先股后不再符合本条第(一)项情形的,上市公司仍可实施本次发行。
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
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
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优先股后不再符合本条第(一)项情形的,上市公司仍可实施本次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