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