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章 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行使 第十四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行使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优先股股份总数的25%。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