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财务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情形的,经银保监会同意,财务公司或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破产重整的财务公司,其重整后的企业集团应符合设立财务公司的行政许可条件。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应根据进入破产程序财务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对其采取暂停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
破产重整的财务公司,其重整后的企业集团应符合设立财务公司的行政许可条件。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应根据进入破产程序财务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对其采取暂停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