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财务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财务公司”字样。